很多企业工厂客户在做验厂考勤和工资的时候, 一直对于21.5天总是迷惑不解,为什么不是22天呢?而是21.75天呢?其实这个问题早有争议,但是当你看到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你就会明白了。
来源是:国家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不论是真实的工资还是验厂的工资计算,都应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计算的